摘要:
目的 比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分类新旧方法的差异,评价新方法与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要求的契合程度,为完善职业卫生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方法 选取上海市2023—2024年按照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完成分类的3 713家用人单位作为研究对象,分别采用旧方法和新方法对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及综合风险类别进行评估。采用配对
χ2检验比较两种方法所得各级别、类别用人单位构成分布差异。
结果 按照新方法评估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结果发生变化,Ⅰ级用人单位增加,Ⅱ级和Ⅲ级用人单位减少,与旧方法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01)。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中,新方法使168家用人单位由C级调整为B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01)。综合风险分类结果显示,旧方法评定甲类、乙类、丙类分别为2 332、1 053、328家,新方法分别为2 359、1 028、326家,两种方法分类结果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01)。
结论 新方法优化了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分类路径,分类逻辑更加清晰。新方法将部分行政处罚情形调整至综合风险分类环节,提高了风险判定效率,但降低了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环节对最终分类结果的影响。建议进一步优化分类流程,减少对用人单位自查能力和配合程度的依赖,提高分类结果的客观性和监管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