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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联合国通用化学危险性分类体系对比

陈谦 朱毅贞 顾闻 王金玮 朱斌 余辛 胡训军

引用本文: 陈谦, 朱毅贞, 顾闻, 王金玮, 朱斌, 余辛, 胡训军.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联合国通用化学危险性分类体系对比[J]. 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 2017, 35(5): 490-495. doi: 10.16369/j.oher.issn.1007-1326.2017.05.03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联合国通用化学危险性分类体系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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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 通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联合国通用化学品分类体系的对比研究, 为以后该《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参考。


    方法 运用文献法和比较法, 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6修订版)》(GHS)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9修订版)》(TDG)进行对比研究, 比较其危险性确定原则的异同。


    结果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选取了GHS 95个危险类别中的81个类别作为其化学品危险性确定原则, 但与TDG关于危险货物的分类原则存在较大差异。


    结论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化学品危险性确定原则源于GHS, 与TDG两者属于不同体系, 但也有重叠交叉部分。


    + English
  • 表  1  《目录》(2015)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与GHS危险性分类标准的比较

    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 《目录》(2015)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与GHS危险性分类标准重合的类别 未列入《目录》(2015)的GHS类别
    物理危险 第1类爆炸物 不稳定爆炸物、1.1项、1.2项、1.3项、1.4项 1.5项、1.6项
    第2类易燃气体 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NA
    第3类气溶胶 类别1 类别2、类别3
    第4类氧化性气体 类别1 NA
    第5类加压气体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NA
    第6类易燃液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4
    第7类易燃固体 类别1、类别2 NA
    第8类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A型、B型、C型、D型、E型 F型、G型
    第9类自燃液体 类别1 NA
    第10类自燃固体 类别1 NA
    第11类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类别1、类别2 NA
    第1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类别1、类别2、类别3 NA
    第13类氧化性液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NA
    第14类氧化性固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NA
    第15类有机过氧化物 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G型
    第16类金属腐蚀物 类别1 NA
    第17类退敏爆炸品 NA 类别1、类别2、类别3、类别4
    健康危害 第18类急性毒性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4、类别5
    第19类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类别3
    第20类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类别1、类别2A、类别2B NA
    第21类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NA
    第22类生殖细胞突变性 类别1A、类别1B、类别2 NA
    第23类致癌性 类别1A、类别1B、类别2 NA
    第24类生殖毒性 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NA
    第25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类别1、类别2、类别3 NA
    第26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长期接触) 类别1、类别2 NA
    第27类吸入危害 类别1 类别2
    环境危害 第28类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急性危害类别1、急性危害类别2 急性危害类别3
    长期危害类别1、长期危害类别2、长期危害类别3 长期危害类别4
    第29类对臭氧层的危害 类别1 NA
    [注] NA表示该类别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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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2  《目录》(2015)化学品确定原则与TDG危险货物分类标准的比较

    《目录》(2015)化学品确定原则 TDG关于危险货物的分类
    类别 危险性 类别 危险性
    第1类 爆炸物 不稳定爆炸物 第1类 爆炸品 禁止运输
    1.1项、1,2项、1.3项、1.4项 1.1项、1,2项、1.3项、1.4项
    NA 1.5项、1.6项
    第2类 易燃气体 类别1 第2类 气体 2.1项:易燃气体
    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第3类 气溶胶 类别1 2.1项:易燃气体,或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4类 氧化性气体 类别1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和5.1项:氧化性物质
    第5类 加压气体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2.1项:易燃气体,或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或2.3项:毒性气体
    第6类 易燃液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第3类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包装类别Ⅰ、Ⅱ、Ⅲ
    NA 液态退敏爆炸品
    第7类 易燃固体 类别1、类别2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项:易燃固体,包装类别Ⅱ、Ⅲ
    第8类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A型 4.1项:自反应物质(A型),禁止运输
    B型、C型、D型、E型 4.1项:自反应物质(B型、C型、D型、E型)
    NA 4.1项:自反应物质(F型)
    NA 4.1项:固态退敏爆炸品和聚合物质
    第9类 自燃液体 类别1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包装类别Ⅰ
    第10类 自燃固体 类别1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包装类别⒈
    第11类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类别1、类别2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包装类别Ⅱ、Ⅲ
    第12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类别1、类别2、类别3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包装类别Ⅰ、Ⅱ、Ⅲ
    第13类 氧化性液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项:氧化性物质,包装类别Ⅰ、Ⅱ、Ⅲ
    第14类 氧化性固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5.1项:氧化性物质,包装类别Ⅰ、Ⅱ、Ⅲ
    第15类 有机过氧化物 A型 5.2项:有机过氧化物(A型),禁止运输
    B型、C型、D型、E型、F型 5.2项:有机过氧化物(B型、C型、D型、E型、F型)
    第16类 金属腐蚀物 类别1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包装类别Ⅲ
    第17类 急性毒性 类别1、类别2、类别3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2.3项:毒性气体,或6.1项:毒性物质,包装类别Ⅰ、Ⅱ、Ⅲ
    NA 6.2项:感染性物质
    第18类 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1A、类别1B、类别1C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包装类别Ⅰ、Ⅱ、Ⅲ
    类别2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第19类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类别1、类别2A、类别2B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第20类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类别1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第21类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类别1A、类别1B、类别2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第22类 致癌性 类别1A、类别1B、类别2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第23类 生殖毒性 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第24类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类别1、类别2、类别3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第25类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类别1、类别2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第26类 吸入危害 类别1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第27类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 类别1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包装类别Ⅲ
    类别2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 类别1、类别2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包装类别Ⅲ
    类别3 不考虑危险性(非危险货物)
    第28类 对臭氧层的危害 类别1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包装类别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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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等. 2015年第5号公告[A]. 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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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贾晓东, 蒲立力, 尹艳.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洗消 . 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 2013, 3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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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7-05-01
  • 刊出日期:  2017-10-26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联合国通用化学危险性分类体系对比

    通信作者: 胡训军, E-mail: xunjunhu@yeah.net
    作者简介: 陈谦(1990-), 女, 硕士, 工程师
  •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上海 200041
基金项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仓储布局研究[编号:市安全监管局(2016)01号]; 上海市第四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号:15GWZK0201)

摘要:  目的 通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联合国通用化学品分类体系的对比研究, 为以后该《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参考。 方法 运用文献法和比较法, 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6修订版)》(GHS)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9修订版)》(TDG)进行对比研究, 比较其危险性确定原则的异同。 结果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选取了GHS 95个危险类别中的81个类别作为其化学品危险性确定原则, 但与TDG关于危险货物的分类原则存在较大差异。 结论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化学品危险性确定原则源于GHS, 与TDG两者属于不同体系, 但也有重叠交叉部分。

English Abstract

  •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采用目录化管理方式,基于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多个相关部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2015)] [1]。因其不再与危险货物体系挂钩,《目录》(2015)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GHS)、《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 Model Regulations,TDG)的关系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将《目录》(2015)中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分别与GHS、TDG关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原则进行对比研究,列举其差异并提出相应建议,为以后《目录》(2015)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参考。

    • 以我国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联合国GHS分类体系中对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原则,以及TDG中关于危险货物的分类原则作为研究对象。

    • GHS和TDG均是由联合国出版的作为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TDG重点针对化学品货物运输环节,而GHS则关注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生产、仓储、运输、使用以及废弃等),即关注整个化学品行业的管理,不同的侧重点导致了不同的分类原则。一些在操作使用环节中由于暴露和长期反复接触而存在较大风险的危害性,如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畸性等,符合GHS分类原则,但是由于在运输环节中暴露风险较低,因此在TDG中不作为危险货物管理。近年来,随着各国政府不断提高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的重视力度,GHS和TDG已成为各国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的两项最重要参考文件。GHS(第6修订版)充分考虑化学品对健康和环境存在的潜在有害影响,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3大类共29项,分别包括物理危害17项、健康危害10项、环境危害2项。GHS制度要求按其物理、健康和环境危害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统一标准的分类,并要求采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SDS)和标签两种方式公示化学品的危害信息[5]。TDG要求按其危险性类别对危险货物实行相应的包装要求,并注明相应的包装标记。TDG(第19修订版)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其主要内容包括分类原则和类别的定义、主要危险货物一览表、一般包装要求、试验程序和运输单据等[6]

    • 《目录》(2015)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GB 30000.X-2013),从化学品28大类95个子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子类别作为目录化学品的确定原则[3-4],该标准中关于化学品危险性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一致。GHS(第6修订版)危险性类别增至29类,新增物理危险性——液态退敏爆炸品这一项包含4个子类别[5]。《目录》(2015)化学品确定原则与GHS危险性分类标准的对比情况见表 1

      表 1  《目录》(2015)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与GHS危险性分类标准的比较

      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 《目录》(2015)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与GHS危险性分类标准重合的类别 未列入《目录》(2015)的GHS类别
      物理危险 第1类爆炸物 不稳定爆炸物、1.1项、1.2项、1.3项、1.4项 1.5项、1.6项
      第2类易燃气体 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NA
      第3类气溶胶 类别1 类别2、类别3
      第4类氧化性气体 类别1 NA
      第5类加压气体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NA
      第6类易燃液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4
      第7类易燃固体 类别1、类别2 NA
      第8类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A型、B型、C型、D型、E型 F型、G型
      第9类自燃液体 类别1 NA
      第10类自燃固体 类别1 NA
      第11类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类别1、类别2 NA
      第1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类别1、类别2、类别3 NA
      第13类氧化性液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NA
      第14类氧化性固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NA
      第15类有机过氧化物 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G型
      第16类金属腐蚀物 类别1 NA
      第17类退敏爆炸品 NA 类别1、类别2、类别3、类别4
      健康危害 第18类急性毒性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4、类别5
      第19类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类别3
      第20类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类别1、类别2A、类别2B NA
      第21类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NA
      第22类生殖细胞突变性 类别1A、类别1B、类别2 NA
      第23类致癌性 类别1A、类别1B、类别2 NA
      第24类生殖毒性 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NA
      第25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类别1、类别2、类别3 NA
      第26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长期接触) 类别1、类别2 NA
      第27类吸入危害 类别1 类别2
      环境危害 第28类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急性危害类别1、急性危害类别2 急性危害类别3
      长期危害类别1、长期危害类别2、长期危害类别3 长期危害类别4
      第29类对臭氧层的危害 类别1 NA
      [注] NA表示该类别不适用

      从危险性大类上来看,《目录》(2015)与GHS(第6修订版)相比,物理危险中缺少第17类退敏爆炸品(包含4个子类别),另外有14个危险性较小的子类别的相关化学品未纳入目录管理,包括物理危险性8个、健康危害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

      《目录》(2015)危险化学品目录一栏由序号、品名、别名、CAS号以及备注组成。《目录》(2015)化学品共计有2 828个序号,其中有CAS号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有2 823种,包括148种剧毒化学品,在“备注”栏以“剧毒”字样标注出来,剩余的序号中有小部分属于类属编号。序号2828所对应的内容是“闭杯闪点不高于60 ℃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这是一个开放性条目,凡化学品经鉴定确认符合该条件的,均属于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引入开放性条目,使得目录分类更加合理、专业和系统。

    • 《目录》(2015)化学品确定原则与TDG危险货物分类标准存在多处差异,现将其归纳如下:

      2)物理危险性方面:首先,两者都将爆炸危险作为评估危险品的一大类别,《目录》(2015)未将1.5项和1.6项纳入评估范畴;其次,《目录》(2015)选取易燃气体的4个类别作为其纳入标准;根据易燃气体在运输中的危险性,TDG只将《目录》(2015)易燃气体类别1对应的危险性列入范畴,划入第2类的2.1项,其他3个类别未受规章约束。第三,《目录》(2015)仅选取气溶胶类别1为危险化学品;TDG没有为气溶胶(aerosols)设立单独的类别或项别,仅装有无毒性成分且容量不超过50 mL的喷雾器(aerosols)不受TDG限制,否则主要危险性划入第2类,其项别根据喷雾器内装物的易燃性划入2.1项易燃气体或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TDG将含有类别1和类别2气溶胶的喷雾器划入2.1项易燃气体,将含有类别3气溶胶的喷雾器划入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即TDG对3个类别的气溶胶/喷雾器均有要求;而《目录》(2015)未将类别2和类别3纳入评估范畴(见表 1)。第四,《目录》(2015)将氧化性物质分成3大类,即第4类氧化性气体、第13类氧化性液体和第14类氧化性固体,作为其评估标准;氧化性气体在TDG中属于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和5.1项氧化性物质,TDG将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划入第5类的5.1项氧化性物质。第五,《目录》(2015)加压气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TDG第2类气体包括以上四种加压气体以及其他形式的气体物质或物品,并根据气体危险性划入2.1项易燃气体、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和2.3项毒性气体中的一项;第六,《目录》(2015)和TDG都将易燃液体作为评估化学品危险性的一大类别,TDG还将液态退敏爆炸品纳入该类别,《目录》(2015)则未将其纳入评估范畴。最后,《目录》(2015)未将固态退敏爆炸品和聚合物纳入评估范畴;TDG第4类的4.1项则包括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固态退敏爆炸品和聚合物。

      4)环境危害方面:第一,《目录》(2015)选取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和类别2作为评估标准,TDG则未将类别2纳入要求。第二,《目录》(2015)选取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和类别3作为评估标准,TDG未将类别3纳入要求。TDG没有为危害臭氧的物质单列条目,但2.9.2对危害环境物质的说明是:在其他方面不受本规章约束但被原籍国、过境国或目的地国主管机关确定属危害环境物质的物质。故危害臭氧的物质由于《目录》(2015)规定而列入危害环境物质。

      5)其他方面:一是《目录》(2015)中某些具有健康危害的化学品在TDG中列入第9类,如“1963石棉”划入第9类以微细粉尘吸入可危害健康的物质、“628二溴二氟甲烷”划入第9类运输过程中存在危险但不能满足其他类别定义的其他物质和物品等;某些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在TDG中也列入第9类,如“1228聚苯乙烯珠体[可发性的]”划入第9类会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二是某些依据目录评估为非危险化学品的物质由于特殊的运输条件和性质而受到TDG的约束,如第9类在高温下运输或提交运输的物质、运输过程中存在危险但不能满足其他类别定义的其他物质和物品“2807磁化材料”;第3类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和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且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 《目录》(2015)根据GHS(第4修订版),从化学品28项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其确定原则,实现了与联合国GHS的接轨,尤其将化学品致癌性、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化学品危害管理力度的提升,但由于条目数量的限制,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并未全部列入《目录》(2015)中,故仅利用《目录》(2015)判断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仍存在较大困难。针对该类化学品,特别是包含多种组分的混合物,各企业应参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8]及其他相关规定,到相应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与分类。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许可管理;满足《目录》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的化学品,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2],经鉴定满足2 828条目要求的化学品,需同时进行登记和许可。但针对目录外的化学品,若全部进行鉴定,各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故建议将来可考虑参照欧盟REACH法规(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模式,对于毒理实验和环境实验数据,不鼓励重复实验,希望使用方购买他们认可的实验室已经得到的实验数据。

      《目录》(2015)引用联合国GHS作为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判断依据,表明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体系已与国际接轨。该《目录》发布后,由于分类标准的统一,我国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时,无须为了满足不同输入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要求而提供不同的化学品技术报告,降低合规成本的同时也为化学品的进出口流通提供了标准依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技术法规壁垒。《目录》(2015)是我国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技术依据,将化学品的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健康和环境危害并重管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视且已开始在实际工作中逐步落实。

参考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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