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创刊 双月刊

留言板

尊敬的读者、作者、审稿人, 关于本刊的投稿、审稿、编辑和出版的任何问题, 您可以本页添加留言。我们将尽快给您答复。谢谢您的支持!

姓名
邮箱
手机号码
标题
留言内容
验证码

我国职业健康事业传承与发展

王祖兵 李克勇 郑光 张雪涛 刘武忠 黄沪涛 侯强

引用本文: 王祖兵, 李克勇, 郑光, 张雪涛, 刘武忠, 黄沪涛, 侯强. 我国职业健康事业传承与发展[J]. 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 2019, 37(2): 101-106. doi: 10.16369/j.oher.issn.1007-1326.2019.02.001

我国职业健康事业传承与发展

+ 更多信息
计量
  • 文章访问数:  427
  • HTML全文浏览量:  179
  • PDF下载量:  55
  • 被引次数: 0
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9-03-06
  • 刊出日期:  2019-04-26

我国职业健康事业传承与发展

    作者简介: 王祖兵(1962-), 男, 大学本科, 主任医师,国家职业健康专家,现任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院长,《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杂志主编,兼任中华预防医学会职业病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毒与应急救援学组组长;国家中毒控制中心咨询专家;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健康专家、国家防尘防毒标准委员会委员;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病名单调整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预防医学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自1984年以来,一直从事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主持或参与修订《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测定方法》《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甲苯二异氰酸酯测定方法》《上海市木质家具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等多项国家和上海市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主持20余项国家级、省(市)级重点课题研究工作;发表各类科研论文60余篇
  •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上海 200041
基金项目: 国家卫健委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专项

摘要: 职业健康工作旨在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始终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近70年,我国职业健康工作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其发展凝聚了各届政府领导者、医疗卫生工作者、基层从业者的心血。回顾了我国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职业健康监管体制以及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发展历程;从七个方面对当前职业健康重点工作提出建议,并对今后职业健康事业做出展望。

English Abstract

    •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职业健康有着不同的叫法,且包含的内容、范围并不完全相同。20世纪四五十年代,由于当时的服务对象定位为工业企业的体力劳动者,其名称为工业卫生(industrial hygiene);当服务目标变为面向全体体力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时,名称发展为劳动卫生(labor hygiene);随着服务目标扩大至全体职业人群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健康保障和职业病防治时,其名称则扩展为职业卫生(occupational hygiene/occupational health)[3]。2001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局修订《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时,将“职业卫生”一词修订为“职业健康”。“职业卫生”与“职业健康”概念并无本质差异,但在作业环境危害控制和职业人群身心健康保护方面有所侧重。国际上,职业健康与劳动卫生、工业卫生、职业卫生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或侧重。

      2017年10月,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展开,职业健康正向一种新的模式转变,将传统的职业病防治重点扩大到“健康风险管理”,即重点关注工作场所的危害和对健康的风险,包括疾病缺勤和康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以及促进工作场所健康的医疗方面[4]。职业健康将由传统的以职业病防治为中心,转向以职业人群全人群、全周期的健康管理为中心[5]

    •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大体经历了形成(1949—1966年)、发展(1976—2002年)和加强(2002年至今)三个阶段。其间,我国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变更。

      自1951年起,我国相继发布了第一批职业健康管理领域的部门规章、规定文件和技术标准,包括《劳动保护条例》《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工厂通风装置管理办法》等,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职业健康安全保障发挥了重大作用[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职业健康法制化进程,先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等,在职业病防治技术、劳动卫生管理、职业病待遇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1989)等一批技术标准陆续发布,为工业卫生设计、职业卫生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提供了标准依据。2002年5月1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其后的十余年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发布,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各个方面[7]

      当前我国已形成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3个条例为主干,《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10余项配套规章和430余项职业卫生标准(GBZ系列)为支撑的法律、标准体系框架。此外,各省市也根据地区的产业特点、重点职业病危害等制订了体现地方特色的职业健康法规标准。

    • (1)劳动部门监管阶段(1949—1998年):主要由劳动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政府各产业部、各级工会组织、较大的国营厂矿等相继设立了专管劳动保护的机构,配备有专职干部。全国基本建立起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框架体制[9]。与此同时,卫生部门卫生防疫站也承担着“对所辖地区厂矿企业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职业卫生监督指导工作[10]

      (5)卫生健康部门监管阶段(2018年至今):2018年,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应急管理部。职业健康监管职能交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19]。2018年12月29日《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次修正通过,从法律上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除工伤待遇保障环节外,卫生行政部门再次全面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 目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已经逐步由传统的制造业向新型制造业和服务业转型,产业升级,职业健康工作也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和新机遇,需要不断创新思路。

    • 2010年职业健康监管职能调整后,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模式,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取得良好效果。随着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再次调整,卫生部门须重新组建或恢复职业健康监督队伍,尽快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监督网络,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

    • 在全国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做好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的顶层设计,增强合力,明确不同层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工作任务。一是建议国家卫健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与中国疾病与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有效整合,形成1 + 1 > 2的合力,增强国家级层面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能力,为全国做示范。二是通过进一步调研,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健全政府举办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明确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三是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将职业健康工作与“健康中国”战略紧密结合,起草国家基本职业健康服务规划和近期行动计划,并付诸行动。四是将用人单位作为国家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一环(末端)加以落实,充分调动并发挥企业职防院(所)、保健站、安环部等部门作用,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主体责任。

    •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指出,要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全面维护人民健康,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提高健康素养。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存在较大差距,应本着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体系,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由于职业健康教育与职业健康促进工作没有直接的产出效益,政府应加大投入,以保证职业健康教育机构工作的开展。此外,随着技术的进步,新媒体的兴起,职业健康教育机构应当借助新媒体传播与更新速度快、互动性强等特点,扩大职业健康知识的传播量,提升职业健康的社会关注度。

    • 我国当前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还存在覆盖率低、资源配置率低和利用公平性差等突出问题。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各地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能力的建设,使得当地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源的力量水平与技术能力能满足实际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源的配置也有差异,此时,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导向与调节作用,根据不同地区的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确保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如技术服务不规范、技术服务能力不足,部分机构甚至涉嫌弄虚作假[25]。因此,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建立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机制,建立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诚信体系和优胜劣汰机制。

    • 一是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从我国近年报告的职业病发病情况看,尘肺病仍是我国当前的主要职业病。2017年全国报告新发职业病26 756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2 701例,占新发职业病的84.84%。新发尘肺病例主要是矽肺和煤工尘肺[25]。因此,对于煤矿、水泥厂、金属非金属矿开采等行业,防尘技术研究应作为接下来的重点工作。遵循“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防尘方针,对重点行业采取强制性规范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工作场所粉尘浓度。

      随着科技的进步,纳米材料产业、石墨烯工业、微电子工业、航天工业、深潜作业和生物基因工程技术等蓬勃发展,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职业病危害。尽管目前尚未见到由于从事生物基因工程工作而导致职业病危害实例的报道,但考虑到基因的突变性使产生的新产品可能会成为生物致病源的潜在危害,故应加强对基因工程实验及其产业职业健康问题的观察。

    •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2016年,我国提出“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健康作为着力点。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长远发展和时代前沿出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安排,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下坚实的健康根基[26]。劳动者的健康不仅是个人和家庭幸福的基石,也是关系企业和社会的生产力、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时任秘书长Juan Somavia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的“体面劳动”(decent work)新概念:所谓“体面劳动”,意味着生产性的劳动,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为了保证“体面劳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从整体上平衡而统一地推动“促进工作权利”“就业机会”“社会保护”和“社会对话”等4个目标[3]。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第六十届卫生大会制定了“工人健康:全球行动计划(2008—2017)”,要求各会员国切实采取行动,保障该目标的实施。职业健康的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实现劳动者体面工作、尊严生活。职业健康不仅仅是防治职业病,更是职业人群全面的健康管理,它不仅要保护健康,而且要促进健康;不但要求生理上的健康,更要求心理方面的健康,以达到人格的保证。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共同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改进职业健康服务的运作,提高其可及性;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组建足够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与监督队伍;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相关的关键技术与基础研究。职业健康未来的发展将围绕保障职业人群的健康和相关权益展开,为劳动者提供全面健康管理,使他们体面工作、尊严生活。

参考文献 (26)

目录

  • /

    返回文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