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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合规储运相关问题的频繁发生,化学品安全管理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在这些安全管理问题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定义差异、分类体系不同导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1]。相对的,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定义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2]。在定义上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相似性,但却有所区分。
目前,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主要是通过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进行关联,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方面,国内较权威的参考资料来源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简称《目录》)[3]。为了有效实施《目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简称《实施指南》)[4],《实施指南》中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详细阐释了《目录》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个方面的危险类别。
自《目录》发布以来,相关学者对于《目录》的化学危险性分类体系、化学品条目增改情况、剧毒化学品定义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为《目录》的顺利推广做出了贡献。同时,顾闻等[5]关于《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的适用性进行了探究,为相关标准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建议。另一方面,关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与货物危险性分类结果存在差异的这一问题却较少得到关注,于晓等[6]在2020年就《目录》中缺少豁免条款而造成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分类结果不一致等情况进行过探究,但并未系统分析原因。本文拟考察《目录》与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简称《品名表》)[7]中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情况,探究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分类结论的异同,以期为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更加科学、合理的使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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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实施指南》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内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品名表》中危险货物的分类情况作为本次研究的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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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化学品的品名命名规则,将危险化学品分类为“纯物质(形态无限定)”“纯物质(形态有限定)”“混合物”三种类型,根据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与《品名表》中危险货物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选取典型化学品,分析《实施指南》中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与《品名表》中危险性分类的实际对应关系,探讨两者之间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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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指南》的“品名”与《品名表》中危险货物的“名称与说明”进行纯物质(形态无限定)匹配,选取目前化工行业较常见的化学品作为典型进行分析,结果见表 1。
表 1 常见纯物质(形态无限定)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品名 危险性类别 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乙腈 易燃液体,类别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 3Ⅱ 3Ⅱ 硝酸钾 氧化性固体,类别3生殖毒性,类别2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 5.1Ⅲ 5.1Ⅲ 四氯乙烯 致癌性,类别1B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2 9Ⅲ 6.1Ⅲ 乙腈和硝酸钾的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分别为3Ⅱ和5.1Ⅲ,分类结果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的3Ⅱ和5.1Ⅲ一致。但是,四氯乙烯的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为9Ⅲ,分类结果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的6.1Ⅲ不一致。综合分析纯物质(形态无限定)的情况,除少数例如四氯乙烯的特例,常见的化学品例如乙腈(3Ⅱ)、乙酸乙酯(3Ⅱ)、苯(3Ⅱ)、硝酸钾(5.1Ⅲ)、硝酸钠(5.1Ⅲ)等,其危险性类别基本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一致,表明纯物质(形态无限定)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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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指南》的“品名”与《品名表》中危险货物的“名称与说明”进行纯物质(形态有限定)匹配,选取目前化工行业较常见的化学品作为典型进行分析,结果见表 2。
表 2 常见纯物质(形态有限定)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品名 危险性类别 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名称和说明 《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氯乙酸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 6.1(8)Ⅱ 固态氯乙酸 6.1(8)Ⅱ 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 熔融氯乙酸 (呼吸道刺激)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 五氧化二钒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6.1Ⅱ 五氧化二钒,非熔凝状态 6.1 Ⅲ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2 致癌性,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2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 (呼吸道刺激)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2 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2 注:表中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 氯乙酸在《实施指南》中属于“形态无限定”,但在《品名表》中分为两种情况(固态和熔融),即《实施指南》包含《品名表》的所有情况。同时,氯乙酸的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两种情况)一致。关于五氧化二钒,《实施指南》中属于“形态无限定”,但在《品名表》中限定为非熔凝状态,其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五氧化二钒,非熔凝状态)一致。但是,五氧化二钒(熔凝,片状)进行货物危险性分类(《品名表》)时,目前未考虑其急性毒性,从而导致五氧化二钒(熔凝,片状)危险性类别与其在《品名表》中的危险性类别不一致。综合分析纯物质(形态有限定)的情况,大部分化学品例如氯乙酸(6.1(8)Ⅱ)对应《品名表》中固态氯乙酸和熔融氯乙酸)、甲酚(6.1(8)Ⅲ)对应《品名表》中液态甲酚和固态甲酚、1-氯-2,4-二硝基苯(别名:2,4-二硝基氯苯)(6.1Ⅱ)对应《品名表》中液态二硝基氯苯和固态二硝基氯苯,此类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基本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一致,但少数化学品的“品名”与“名称与说明”的对应性并不完全一致,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不一致,例如上述的五氧化二钒(熔凝,片状)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时一般分类为9类(危害环境物质)而非6.1类(毒性物质),即《实施指南》中的危险性类别相对比较严重,从而存在两者分类结果不同的问题,可能对相应的危险货物管理产生影响。建议分类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在实际管理中危险性的区别,使用相应的分类体系进行判断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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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指南》的“品名”与《品名表》中危险货物的“名称与说明”进行混合物匹配,选取目前化工行业较常见的化学品作为典型进行分析,结果见表 3。
表 3 常见混合物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品名 危险性类别 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名称和说明 《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二硝基重氮苯酚[水或乙醇和水的混合物质量分数不低于40%] 爆炸物,1.1项 1.1 二硝基重氮苯酚,湿的,按含水或醇和水的混合物,质量分数不低于40% 1.1A 季戊四醇四硝酸酯[水的质量分数≥ 25%或含减敏剂≥ 15%] 爆炸物,1.1项 1.1 季戊四醇四硝酸酯(季戊炸药),湿的,水质量分数不低于25%,或季戊四醇四硝酸酯(季戊炸药)减敏的,含质量分数不低于15%的减敏剂 1.1D 乙酸[质量分数> 80%] 易燃液体,类别3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8(3) 冰醋酸,或乙酸溶液,酸的质量分数大于80% 8(3)Ⅱ 乙酸溶液[25% < 质量分数≤ 80%]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8 乙酸溶液,酸的质量分数50% ~ 80% 8Ⅱ 乙酸溶液[10% < 质量分数≤ 25%]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 不分类 乙酸溶液,酸的质量分数10% ~ 50% 8Ⅲ 前两种(“二硝基重氮苯酚[水或乙醇和水的混合物质量分数不低于40%]”和“季戊四醇四硝酸酯[水的质量分数≥ 25%或含减敏剂≥ 15%]”)混合物成分含量均一致,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分类结果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均一致。乙酸在“品名”与“名称与说明”的对应性并不完全一致,并且乙酸溶液[10% < 质量分数≤ 25%]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分类结果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不一致。另一方面,由于8类的包装类别需要根据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的子类别细分,即需要通过更细致的分类才能确认8类腐蚀品的具体包装类别,所以表 3中未体现乙酸溶液对应的包装类别。综合比较混合物这一类型,例如二硝基重氮苯酚[含水或乙醇和水的混合物质量分数不低于40%]、季戊四醇四硝酸酯[水的质量分数≥ 25%或含减敏剂≥ 15%]和甘露糖醇六硝酸酯[湿的,含水或乙醇和水的混合物质量分数不低于40%]等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基本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一致,除少数化学品成分上存在差异,并且危险性类别分类结果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不一致,例如上述的乙酸溶液[10% < 质量分数≤ 25%]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时按照《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应该为8 Ⅲ,但根据《实施指南》中的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不分类,因而在实际分类时,技术人员一般会根据实际试验结果做出合理的危险性类别分类判定。目前,大部分混合物的危险性分类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基本相同,较好满足了危险货物管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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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的制订发布体现了国家对于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视,近年来随着《目录》的推广及使用,《目录》已深度应用于危险货物相关部门与行业中[8]。但是,由于《目录》与《品名表》的适用目标不完全相同,在将《目录》应用于危险货物时,少量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存在差异的问题也逐渐显现。《目录》中大部分条目的危险性分类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上保持一致,基本相同;但少数例如四氯乙烯、五氧化二钒(熔凝,片状)等物质存在危险性分类与《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上述案例及实际情况,建议分类人员对危化品、危险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时,应明确两者间的差异,根据实际情况及对应分类体系进行判断分类,不能轻易通过《目录》判定其是危险货物,从而在进行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管理时,能够更加科学地明确其分类的原因,为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提供合适的储运环境,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与准备。希望通过以上建议,提升现有化学品的管理水平,促进化工行业科学、稳定、健康发展,避免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基于危险化学品类型分析危险性分类与运输分类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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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分析国内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与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运输分类的异同,探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使用中出现的疑问,为有关化学品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使用提供建议。 方法 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比较相同类型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情况,探究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分类结论的异同。 结果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危险类别基本与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分类情况一致,但少量化学品如五氧化二钒(熔融状态)-片钒、乙酸溶液[10% < 质量分数≤ 25%]等的危险性分类与其运输分类结论不一致。 结论 建议根据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在实际管理中危险性的区别,使用相应分类体系进行判断分类,确保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表 1 常见纯物质(形态无限定)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品名 危险性类别 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乙腈 易燃液体,类别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 3Ⅱ 3Ⅱ 硝酸钾 氧化性固体,类别3生殖毒性,类别2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 5.1Ⅲ 5.1Ⅲ 四氯乙烯 致癌性,类别1B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2 9Ⅲ 6.1Ⅲ 表 2 常见纯物质(形态有限定)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品名 危险性类别 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名称和说明 《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氯乙酸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 6.1(8)Ⅱ 固态氯乙酸 6.1(8)Ⅱ 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 熔融氯乙酸 (呼吸道刺激)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 五氧化二钒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6.1Ⅱ 五氧化二钒,非熔凝状态 6.1 Ⅲ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2 致癌性,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2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 (呼吸道刺激)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2 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2 注:表中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 表 3 常见混合物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品名 危险性类别 危险性类别对应的货物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名称和说明 《品名表》中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 二硝基重氮苯酚[水或乙醇和水的混合物质量分数不低于40%] 爆炸物,1.1项 1.1 二硝基重氮苯酚,湿的,按含水或醇和水的混合物,质量分数不低于40% 1.1A 季戊四醇四硝酸酯[水的质量分数≥ 25%或含减敏剂≥ 15%] 爆炸物,1.1项 1.1 季戊四醇四硝酸酯(季戊炸药),湿的,水质量分数不低于25%,或季戊四醇四硝酸酯(季戊炸药)减敏的,含质量分数不低于15%的减敏剂 1.1D 乙酸[质量分数> 80%] 易燃液体,类别3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8(3) 冰醋酸,或乙酸溶液,酸的质量分数大于80% 8(3)Ⅱ 乙酸溶液[25% < 质量分数≤ 80%]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8 乙酸溶液,酸的质量分数50% ~ 80% 8Ⅱ 乙酸溶液[10% < 质量分数≤ 25%]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 不分类 乙酸溶液,酸的质量分数10% ~ 50% 8Ⅲ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A]. 2011-03-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2012[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等. 2015年第5号公告[A]. 2015-02-27.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A]. 2015-08-19. [5] 顾闻, 朱毅贞, 杨闻彪, 等.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与危化品储存标准的适用性研究[J]. 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 2017, 35(1): 88-92. doi: 10.16369/j.oher.issn.1007-1326.2017.01.030 [6] 于晓, 万敏, 车礼东.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使用问题探究[J]. 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 2020, 38(2): 203-205. doi: 10.16369/j.oher.issn.1007-1326.2020.02.02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2012[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A]. 2020-12-18. -